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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商丘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9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工同酬;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3、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2号民事判决,以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王**的起诉。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1月27日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王**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笼统的,第二次起诉请求与第一次起诉请求有关联处,但不是诉的同一性,不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8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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