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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符*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飞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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