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飞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