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王**被告洛阳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公司)、新安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和物业公司)、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王*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元,减半收取为58元,由原告薛*、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