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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为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为与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渑行初字第62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陈**、韩**、宋**的委托代理人胡**、郭**、胡**、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郭**、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焦**、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渑池**管理所逾期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责令渑池**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以纸质文本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认为2010年至2014年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支情况和“三公经费”明细,渑池**管理所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公开,2015年的“三公经费”明细需要2016年初由渑池**管理所自行在该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渑池**管理所无需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

原告诉称

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诉称:2015年6月15日,他们向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逾期没有回复的情况下,他们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的不予公开的决定。他们认为,渑交复决字(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的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口头辩称:原告李**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他单位口头答复,信息内容已在单位公开栏内张贴,不需要重复公开。

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辩称:他单位作出的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向被告渑池**管理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2015年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费政策依据、2015年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费标准批复文件、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2010年至2015年六年度收支情况、渑池县客运管理所2010年至2015年六年度“三公”经费明细。因被告渑池**管理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渑池**管理所逾期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责令渑池**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以纸质文本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认为2010年至2014年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支情况和“三公经费”明细,渑池**管理所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公开,2015年的“三公经费”明细需要2016年初由渑池**管理所自行在该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渑池**管理所无需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认为该复议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向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提交申请,要求公开2015年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费政策依据、2015年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收费标准批复文件、渑池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金2010年至2015年六年度收支情况、渑池县客运管理所2010年至2015年六年度“三公”经费明细,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未予答复。原告李**、陈**、韩**、宋**、郭**、师伟峰、胡**认为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告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逾期不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责令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在法定期限内以纸质文本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但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未围绕原告的复议申请进行审理,而是作出维持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无需重复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渑交复决(2015)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渑池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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