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深**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何*、王*等人诉安**公司物业合同纠纷等15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是三门**广场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三门峡宏江中央广场的物业由被告**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入住装修期间,被告**公司收取了原告的装修押金2000元。至今原告居住房屋的装修内容已经全部完成,但被告却不退还收取的装修押金。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安达物业辩称:装修押金确实收到了,但是在退还之前应扣除各个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和水电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三门峡市宏江中央广场小区的业主。安**公司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张**于2013年8月24日向安**公司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安**公司向其出具收据。张**装修完毕入住后,至今安**公司未退还该2000元押金。

另查明,安**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退出对三门峡市宏江中央广场小区的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房屋装修期间向被告**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被告**公司予以认可。现原告张**已经装修入住,被告**公司也已不再向三门峡宏江中央广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应当返还押金。被告**公司要求先扣除原告欠其的物业费、水电费后再退还剩余的押金,理由不足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装修押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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