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陕县支行与三门峡**责任公司、刘**、刘**、三门峡**有限公司、开曼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刘**、三门峡**有限公司、开曼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陕县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限公司陕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0元,减半收取23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陕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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