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刘**、三门峡**有限公司、开曼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陕县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限公司陕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0元,减半收取23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陕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