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张**、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张**、王**、魏**、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魏**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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