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朱**、马**、李**、李**与被告张**、王**、魏**、浙商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魏**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朱**、马**、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