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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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