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