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15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及王**、原审第三人陕县菜园乡人民政府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等15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张**及委托代理人刘**、姚**,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陕县菜园乡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等15人、上诉人李**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等15人与李**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等15人与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上诉人张**等15人负担855元,上诉人李**负担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