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郜**、原审被告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郜**、原审被告谷**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