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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郜**、原审被告谷**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郜**、原审被告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郜**、原审被告谷**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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