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代明与被告垣曲县中条山铁牛民爆技术服务部、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易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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