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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