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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华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中华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决定上诉一案中,上诉人赵中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赵中华已撤回起诉,一审裁定无存在必要,应视为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赵中华撤回起诉;

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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