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国**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奇春**南召项目部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与中钢集**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诉洛阳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有限公司与洛阳万年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