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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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