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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诉百年汽车合同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河南百**限公司、河南百**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河南百**限公司商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百**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一辆黑色轩逸牌轿车车号豫A×××××,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为三年,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止。三年共计租金21900元,押金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押金。2015年11月5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内现金10000元、租金21900元、押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百**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河南百年**商水分公司辩称,本案租赁合同是原告(承租方)与河南百**限公司(出租方)签订的,与河南百年**商水分公司无关;被告河南百年**商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民事责任应由河南百**限公司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向其出具的租赁合同书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及原告申请法院调取银行开户证明一份,商水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据此证明其诉讼请求是成立的。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一辆车号豫A×××××黑色轩逸牌轿车,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为三年,自2015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止,三年共计租金21900元,押金900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押金。2015年11月5日,豫A×××××黑色轩逸牌轿车车主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百**限公司及河南百**限公司商水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应予以认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是引起此纠纷的主要原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百**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承担责任一事,由于被告河南百**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河南百**限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车内现金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百**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郝**租金21900元,押金90000元计款111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百年**商水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河南百**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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