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诉郑州天**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石**、贾**、庞**、李玲诉**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未予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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