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石**、贾**、庞**、李玲诉**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通知后仍未予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刘*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苗会心、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小会与嵩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长诉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连诉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孔*录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