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辉诉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请求撤销天津公(案)强戒决字(2015)007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辉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彭**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