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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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