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崔**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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