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秀梅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告任焕昌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中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凤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于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中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焕昌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