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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许可一案,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同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职权通知姚*、周某某、张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丁**,被告单位负责人副支队长李**及委托代理人徐**、付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姚*、周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姚*驾车在湖北省云梦县发生三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时,姚*持有被告颁发的准驾车型为A2,姓名张某某,照片是姚*的4*****************号机动车驾驶证,该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41490.5元。请求:1、撤销姓名张某某,照片是姚*的4*****************号机动车驾驶证;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41490.5元。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云公交认字(2013)第12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张某某(姚*持有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原件留存云梦县交警大队的证明;3、(2013)第047号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是姚*;4、(2013)第055号湖北省**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5、姚*、姚*、周某某户口本复印件;6、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899、00900号民事判决书;7、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271、00272号民事判决书;8、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执字第00203-2、00203-3、00204-2、00204-3号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9、云**院诉讼费收据2张;10、云**法院事故赔偿款收据17张;11、姚*冒用张某某一代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与驻马**输公司签订的商品车运输合同复印件;12、张某某本人身份信息。以上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原告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1989年7月14日,原驻马店地区公安处车辆管理所为张某某换发新证,由原编号为8*****号驾驶证换发了编号为023410号驾驶证,后又多次应张某某申请换发驾驶证,均按照法律规定换发,程序合法。以张某某名义办理的驾驶证的照片是姚*,并由姚*持有,非被告能够辨认;被告不是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另原告诉请的驾驶证已被注销,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下列证据:1、张某某的1988年7月14日的第8*****号驾驶证、换发驾驶证的申请表、张某某023410号证的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异动登记表;2、张某某的1989年7月14日的第023410号驾驶证;张某某4********号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3、1995年3月26日,驾驶证号为4********证的年度审验表;4、张某某的4********号驾驶证正证及副证、换证申请表;5、张某某的4**************号B照驾驶证正证及副证、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6、张某某的4**************号A2照驾驶证正证及副证、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及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号4*****************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资料清单。证明被告的换发驾驶证程序合法。7、1960年2月11日《机动车管理办法》。证明被告的换发驾驶证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中驾驶证及申请表中的照片是张某某本人的,证据4-6中驾驶证及申请表中的照片即是姚*,姓名是张某某,姚*和张某某串通欺骗了被告,被告未尽到认真审核的职责。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办证后系姚*私自更换的照片,欺骗了被告。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递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做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被告递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办证的过程以及由张某某照片转化为姚*照片的事实经过,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14日,张某某持编号为8*****、发证时间为1988年7月14日、部别为54784部队的驾驶证要求换发地方驾驶证,原驻马店地区车辆管理机关为张某某换发了编号为023410的驾驶证。之后被告根据换证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条件证明,于1993年5月20日换发了名字为张某某,编号为4********的驾驶证。1997年换证人再次申请换发驾驶证时,向被告提交了编号为4********的驾驶证(有效期是93年5月20日至97年5月20日)、换证申请表和身份证。该驾驶证显示持证人为张某某、照片为姚*;换证申请表显示的申请人为张某某,照片为姚*;提交的身份证显示发证机关为汝南县公安局,证号为4**************,颁发日期为1999年4月30日,有效期限20年,姓名为张某某,但身份证照片为姚*。原驻马店地区车辆管理机关于1999年5月10日换发了编号为4**************的驾驶证。后该驾驶证一直由姚*本人持有,之后多次换发驾驶证所显示的信息均为上述内容。2011年3月14日再次换发了名字为张某某,照片为姚*,编号为4*****************的驾驶证。

另查明,姚*,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罗店乡大李村闫桥庄。2009年12月18日,姚*开始以张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单位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合同,承揽原告单位的对外承运的商品车运输业务。2013年6月17日0时25分,姚*在驾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鱼池受损,其中姚*在事故中死亡。公安交警部门查明死者姚*持有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均是姓名为张某某,照片为姚*,并以姚*驾驶车辆未右侧通行,认定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原告承担了交通事故的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单位已实际支付事故赔偿款共计1141490.5元。原告认为被告为姚*颁发驾驶证的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而提起本次诉讼。

还查明,姚*与张某某系姑舅表兄弟关系。2015年6月26日,在本案的诉讼期间,被告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对编号为4*****************的驾驶证予以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核发、换发驾驶证的法定职权。在本案驾驶证的换发过程中,被告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职责,导致出现争议的驾驶证姓名与持有人不符的情况,该换发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注销了被诉的驾驶证,原告要求撤销驾驶证的诉讼请求已通过行政程序实现其目的,其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但应确认被告换发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案原告受到经济损失是因其雇佣的司机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被告换发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换发驾驶证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换发的姓名为张某某,照片为姚*的4*****************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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