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原告任焕昌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中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中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诉被告周*、王*、王*、王*、任**、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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