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郑州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郑州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经营的水上明珠会所进行布草(床上用品)洗涤服务,期间双方合作一直顺利,但自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洗涤费用,不按时结算。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共计8196.85元及逾期利息286.86元(从2012年8月4日起暂计至2013年3月4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郑州市**限公司结算单三张。

二、郑州市**限公司客房类布草收送单64张。

被告未质证,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曹**系郑州市**涤部业主(对外称郑州市**限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2012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床上用品洗涤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洗涤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洗涤惯例是原告洗涤物品后出具收送单并交给被告方确认,收送单由被告的部门经理唐*经手签收,结算方式为每月20日被告把结算单收走,原告在被告公司的报销单上签字,然后给原告结账。自2012年6月1日开始至2012年8月2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洗涤床单、被罩、枕套、浴巾、面巾、台布、口布、浴衣等物品价款为24196.85元,扣除被告2013年春节前支付的16000元外,余款8196.85元被告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欠原告8196.85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洗涤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床上用品洗涤服务后,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洗涤费用,除被告已付的16000元外,余款8196.85元未支付,有被告部门经理签字的收送单为证,原告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洗涤费8196.85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日止,月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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