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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三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王**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审理同一纠纷,其判决前后矛盾。2、王**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己付张**2万元租金,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3、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没有提供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有力证据,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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