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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