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睢县西陵供销社为与被告张**、金**、睢县西陵寺镇诚信家具店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睢县西陵供销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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