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5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