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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陈**与被上诉人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陈**与被上诉人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3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陈**诉称,王**与王**系亲姐弟关系,陈**系王**长子,王**的亲外甥,其户籍均在同一宅基地上,均享有郑州市**办事处刘*村村民待遇。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2011年6月28日签订《二七区李寨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表044),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侵犯了王**、陈**享有拆迁安置房及领取安置过渡费的权益。王**、陈**与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七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王**、陈**对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二七区刘寨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表044)中应分得的安置房和过渡费享有权益。2015年6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与王**直接对接分配第一批安置房,王**以抓阄形式分到五套房屋(四大一小)。王**、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村委会、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反映情况,并于2015年7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请其及时向王**、陈**交付安置房及过渡费,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总以王**不配合且没有具体房屋面积无法处理为由拒绝。王**现年事已高,身患××。陈**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上有老下有小,本应享有的基本权益,现在都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王**、陈**的合法权益,对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不诚信行为惩戒,王**、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第248条之规定,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王**、陈**享有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二七区刘*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编号:表044)中应分得的安置房300平方米的所有权;2、判令王**返还王**、陈**享有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过渡费214000元(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5年10月31日);3、依法判决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连带向王**、陈**支付安置房300平方米及过渡费21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王**、陈**与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之间的争议,王**、陈**曾经以王**、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为被告,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与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二七区刘*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涉及王**、陈**应当分得安置住房和过渡费的部分无效;二、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判决生效日至其三十日内就王**、陈**应分得的安置住房和过渡费与王**、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已申请执行。该案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王**、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8元,退回王**、陈**。

上诉人诉称

王**、陈**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陈**与王**三人的户籍均在同一宅基地上,均享有郑州市**办事处刘砦村村民待遇。本案的诉讼请求明显与(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的诉求不同,更不存在否定该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只是在该判决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请求。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指令审理,支持王**、陈**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拆迁没有纠纷,不涉及我,王**、陈**是否分得安置房应与指挥部有关,我是与指挥部签的协议,与王**、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219号案件中王**、陈**的诉请是要求确认王**与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的《二七区刘*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涉及王**、陈**应当分得安置住房和过渡费的部分无效,并要求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就王**、陈**应分得的安置住房和过渡费与王**、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判决支持了王**、陈**的诉请,且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此郑州市二七区刘*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应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就王**、陈**应分得的安置住房和过渡费与王**、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本案王**、陈**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王**、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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