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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限公司诉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限公司诉被告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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