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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胡*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胡*才因与上诉人李**、刘*,原审被告信阳天**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胡*才,上诉人李**、刘*及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4元,退还给上诉人李**、刘*5354元,退还给上诉人吴**、胡*才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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