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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尹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某因离婚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冯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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