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