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与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与被告朱*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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