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与被告朱*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李**肉鸡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