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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等因与被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富田**公司、春芽**公司、木森**限公司、雪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民农业**公司、腾翔**公司、原审被告惠龙**公司、桃源农业**公司、花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上诉人济源富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上诉人济源市木森**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上诉人济源市雪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以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武**,被上诉人济源市富民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济源腾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济源市惠龙**公司、济源市桃源农业**公司、济源市花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五上诉人**展有限公司、济源**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济源市**有限公司、济源**有限公司共同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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