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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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