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石*乙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原告石*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甲、原告石*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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