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某某、石某某与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石*乙与被**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原告石*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甲、原告石*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