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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