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原告韩*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李*并未在原告韩*起诉状中所述的地址居住。李*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新郑**烟厂大街55号,但该户口属于空挂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