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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原告韩*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李*并未在原告韩*起诉状中所述的地址居住。李*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新郑**烟厂大街55号,但该户口属于空挂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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