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内黄**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