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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等人与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孙**、孙**、李**诉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孙**、孙**、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孙**、孙**、李**诉称,被告李**、李**因家庭养猪需要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013年3月30日从原告孔**的丈夫、原告孙**、孙**、李**的父亲李**借款共计90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原告亲属李**在世时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予偿还,2015年8月15日原告亲属李**去世,原告开始催要欠款,二被告仍未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1、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立即偿还四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8800元,2、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李**(又名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巩爱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2013年3月30日因家庭养猪需要,被告李**、李**分两笔从李**借款共计90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该两笔款项二被告于2013年底偿还400元本金后剩余部分至今未偿还;

另查明,2015年8月15日李**去世,留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孙**,长子孙刚德,次女李**及配偶孔**。被告李**、张**夫妻关系;被告李**(又名李**)、巩爱风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李**、李**证明各一份、户口本一份、2015年8月25日冉村寨里村委会证明一份、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等证据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李**欠李**借款本金89600元及利息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李**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去世后四原告作为李**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9600元及利息26020元(20000元×0.01元×9+19600×0.01元×20+70000元×0.01元×29),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四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不当部分及被告已于2013年底偿还的借款本金4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孔**、孙**、孙**、李**起诉状陈述事实的承认。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早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孔**、孙**、孙**、李**借款借款本金人民币89600元及利息人民币26020元;

二、驳回原告孔**、孙**、孙**、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李**、张**、李**(又名李**)、巩爱风共同负担2604元,由原告孔**、孙**、孙**、李**共同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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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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