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位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太平**源中心支公司、济源市克井镇第一初级中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中国人寿**内黄支公司、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黄县**村民委员会与林**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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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村民委员会与葛付生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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