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与濮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诉被告濮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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