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诉被告濮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中诚**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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