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郑州**民法院作出(2015)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马某某的妻子韩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6.2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2、2014年1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被害人刘某某成为荥阳市教育系统正式员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万元。被告人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1万元。

3、2014年2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张某某的女儿马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4、2014年3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王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骗取介绍人郭某某10万元,后又虚构为王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万元。

5、2014年3月份,被告人徐*虚构能够安排李某某的女儿王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以及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7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6、2014年4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将补偿给其姑奶奶的安置房转让给陈某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4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7、2014年5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杨*的儿子到四川**学院上学需要活动经费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杨*1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8、2014年7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安排李某某的侄女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9、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马某某朋友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二高中上学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1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10、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郑某某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一高中上学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郑某某4.6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11、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禹某某的女儿到郑州**中学需要活动经费,后又说到荥阳市第一高中上学需要择校费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禹某某5.7万元。被告人徐*于2014年11月20日退还被害人禹某某现金95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5、8、10起事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被告人的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为16.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马某某的妻子韩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6.2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2、2014年1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被害人刘某某成为荥阳市教育系统正式员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万元。被告人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1万元。

3、2014年2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张某某的女儿马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4、2014年3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王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骗取介绍人郭某某10万元,后又虚构为王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5、2014年3月份,被告人徐*虚构能够安排李某某的女儿王某某成为荥阳市正式教师以及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7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6、2014年4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将补偿给其姑奶奶的安置房转让给陈某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4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7、2014年5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杨*的儿子到四川**学院上学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杨*1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8、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马某某朋友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二高中上学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11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9、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郑某某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一高中上学需要活动经费,骗取被害人郑某某4.6万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10、2014年8月份,被告人徐*虚构其能够安排禹某某的女儿到郑州**中学需要活动经费,后又说到荥阳市第一高中上学需要择校费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禹某某5.7万元。被告人徐*于2014年11月20日退还被害人禹某某现金95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份开始,因其赌博欠钱别人催要,先后虚构其能够给马某某的妻子韩某某、刘某某安排到荥阳市财政全供正式编制的教师指标,骗取韩某某6.2万、刘某某5万元;后又以其有荥阳市财政开支的正式教师指标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郭某某各10万元、李**10.7万元、王某某1万元;虚构其能给陈某某转让安置房为名义骗取陈某某4万元;以其能够给杨*的儿子安排到四川**学院上学为由骗取杨*11万元;以能够安排马某某朋友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二高中上学为由骗取马某某1.11万元;以其能够安排郑某某的儿子到荥阳市第一高中上学为由骗取郑某某4.6万元;以其能够安排禹某某的女儿到郑州**中学上学为由骗取禹某某5.7万的事实。

2.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因徐*说能够安排他们成为荥阳市财政开支的正式教师,分别被徐*骗取6.2万元和5万元的事实,但徐*根本就没有办理也没有能力办理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从2014年2月份,徐*以其有荥阳市的教师指标可以安排大学生到荥阳市当正式教师每人需要10万元的活动经费为由,其就先后介绍四个朋友的子女或亲戚(马某某、王**、王某某、李**)到荥阳市当教师,一共给徐*34.7万元,分别打了借款条,但始终没有能力将孩子们安排成正式教师;另外徐*还以他姑奶奶有政府安置房能够转让为由,骗取陈某某3万元转让费和1万过户费共4万元的事实。

5、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2、3月份,他们先后经陈某某介绍说徐*有荥阳市教育系统招教指标能够安排人到荥阳**动中心上班或成为正式教师,需要活动经费10万元,并且徐*保证说是财政开支的正式教师,遂分别被徐*骗取10万元、10万元和10.7万现金的事实。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4月份,徐*以办理教师师资格证需要1万元费用为由,骗取其1万元,但徐*没有将其办理成正式教师的事实。

7、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其和徐**朋友关系,2014年5月底,徐*以其姑在成都做生意和成都**高招办主任的关系很好,有一个成都体院新闻学的名额可以将孩子送去上学为由骗取其11万元的事实。

8、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份,因其为了让其儿子到荥阳市第二高中上学,被徐*骗取1.1万元的事实。

9、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下旬,徐*承诺其能够将孩子安排到荥阳高中上学,后又说其能够安排孩子到郑州**学校上学为由,共骗取4.6万元的事实。

10、被害人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份,徐*说能够安排其女儿到郑州**学校上学为由,先后骗取她5.7万元的事实。

11、证**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韩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1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李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13、证人王某某、陈*的证言,证明内容同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等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徐某某、徐某某甲、徐某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家在荥阳市居住没有人也没有亲戚在四川那边做生意,他们不认识四**学院的教师,也没有房屋拆迁可以房屋转让的亲戚的事实。

15、证人周某某、王*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经常向他们借钱尚未还完的事实。

16、证人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明,证明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荥阳市**动中心没有委托徐*进行招录教师工作,也没有收取徐*的任何费用的事实。

17、证人王某某(郑州**学校教师)、车某某、马某某(荥阳二高教师)等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徐*没有找过他们安排学生上学的事实。

18、另有书证证明材料、短信、欠款条、转帐凭证、银行卡明细清单、辨认笔录、及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徐*收取被害人钱款并推拖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8起诈骗事实,经查,只有被告人徐*的供述和陈某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印证,故该起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及辩护人以被告人徐*给被害人书写有欠款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5、10起事实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短信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徐*在其完全没有能力将他人办理成荥阳市正式在编教职工和办理学生进入荥阳高中的情况下,仍然虚构其有能力为他人安排成荥阳市正式教师和到荥阳高中上学的事实,收取他人钱财,并以向被害人书写欠款条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后进行挥霍赌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已退还少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非法所得67.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