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盛同进诉被告河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同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同进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同进撤回对被告河南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盛同进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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