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会民诉李*、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