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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