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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胜涛,被告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在199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9月11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日生育大女儿徐**,现已成人,后又生育二女儿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草结婚,造成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已经四年没有在一起生活了。为了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某某辩称,1、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1日与原告结婚,1997年12月23日生育长女徐**,2007年2月12日生育次女徐**。由于婚前对原告了解不够,婚后经常被打骂,2012年8月份被告为了不再受原告的欺负,去中华市场打工卖衣服;2、2013年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一个云南省的女人,并以夫妻的名义在外非法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9月25日在漯河**民医院生育一男孩,起名叫徐**,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犯罪。综上所述,被告卢某某同意与原告徐某某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卢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于1995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2月23日生育长女徐**,现已成年;于2007年2月12日生育次女徐**。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闹,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徐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徐某某和卢某某曾于2015年12月4日就双方的离婚、赔偿、房产、子女抚养问题签了一份协议。卢某某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徐某某否认该协议的效力,认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本院已明确告知徐某某有权另行提起撤销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徐某某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卢某某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两个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长女徐**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抚养问题。次女徐**的抚养问题,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有了约定,且庭审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不持异议,故徐**应跟随男方徐某某生活,抚养费也由徐某某负担。关于财产部分,由于被告徐某某不认可协议的效力,本院已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故本案的财产部分不予处理,双方可以另行诉讼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卢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徐**跟随原告徐某某生活,抚养费也由徐某某自行负担。被告卢某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时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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