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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及辩护人崔**、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案审大队民警高某某、黄某某、徐*依法对张**执行行政拘留,在该分局门口欲将张**带上警车时,遭到被告人张*甲、石某某、张*乙等张**的亲属和邻居村民的围堵、大吵大闹、撕扯和推搡,并强行推着张**往西走至四五百米,妄图阻挠和破坏该局对张**行政拘留的公务执行。直到该分局増援民警赶到,才把张**强制带回,期间,执法民警高某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张**、石某某、张**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高某某、霍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王**、张**、张**、王**的证言;3、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被告人张**、石某某、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涉及张*丁被行政拘留村民征地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被告人张*甲认罪的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被告人张*乙认罪的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民警高某某、黄某某、徐*依法对张**执行行政拘留,在该分局门口欲将张**带上警车时,遭到被告人张*甲、石某某、张*乙以及张**的亲属和邻居围堵、大吵大闹、撕扯和推搡,并强行推着张**往西走至四五百米,妄图阻挠和破坏该局对张**行政拘留的公务执行。直到该分局増援民警赶到,才把张**强制带回,期间,执法民警高某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系成年人。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张**、石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高某某、黄某某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案发后被抓获归案。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7时许,其路过古宋派出所时,看见派出所门口站了好多人,看到两位民警将一男子带上警车时,很多人围住,不让民警往车上带,有几名女子拉着该男子往派出所西边走。民警就对这些闹事的群众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这些群众不听,反而推搡民警,其中有民警受伤了,但是民警没有还手,后来又来了很多民警才制止住这些群众。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7时许,其到古**出所办理户口,看见派出所门口两位民警将一男子带上警车时,很多人围住,不让民警往车上带,有几名女子拉着该男子往派出所西边走。民警就对这些闹事的群众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这些群众不听,和民警大吵大闹,推搡民警,其中有民警受伤了,后来又来了很多民警才制止。

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其和徐*、徐*等人将违法行为人张*丁送往商丘市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时,遭到张*甲、张*乙、石某某暴力围攻、强行推搡,在强力制止无效下,将张*丁强行拉至古宋分局西侧500米左右,后来增援民警赶到,才把张*丁强行执行拘留。在妨害我们民警执行公务时,造成其和黄某某轻微伤。

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其和高某某、徐*、徐*等人将违法行为人张*丁送往商丘市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时,遭到张*甲、张*乙、石某某暴力围攻、强行推搡,在强力制止无效下,将张*丁强行拉至古宋分局西侧500米左右,其和霍某某及增援民警赶到,才把张*丁强行执行拘留。在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时,造成其和高某某轻微伤。

9、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2时许,张**和部分村民多次冲进古宋分局大吵大闹,围堵值班室,经民警多次劝说,张**不听劝阻,致使无法正常办公。当日16时许,其和高某某、徐*、徐*等人将张**送往商丘市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时,遭到张*甲、张*乙、石某某暴力围攻、强行推搡,将张**强行拉至古宋分局西侧500米左右,后来增援民警赶到,才把张**强行执行拘留。在妨害民警执行公务时,造成高某某、黄某某轻微伤。

10、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2时许,其到古宋分局看看其弟张**因为啥被带到分局没有回来,就问办案高民警,他说,我们在办案,等会。后来发现其弟媳王*乙躺在地上。大概到17时左右,看见高民警和几个民警就带着张**从屋里出来向警车上去,其和张*甲及村的村民就撕扯民警,一直把其弟带到分局门口向西一里出,后来张*乙也来了,和张*甲、石某某、王*乙撕扯民警,把张**从民警手中夺走。后来**暴队的警察出动,才把张**、带回古宋分局。

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其妻子王**、张**、张**、石某某还有部分群众,听说其被古宋分局抓走要拘留,他们在门口闹事,后办案民警将其带上警车时,王**、张**、张**、张**等人和民警争吵,并且堵住警车。说着石某某等人就拉着其向外走,后来那个胖民警就追过来,张**和张**就拉住他。石某某就拉住一名年龄大一点的瘦民警撕扯起来。然后民警就把其和张**、张**、张**、王**带回古宋分局。

1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1时许,其到古宋分局看看其丈夫张**被带到分局没有回来,其看到石某某、张**、张**等人就陆续到了分局。大概17是左右,其看见民警将张**带出来,准备上警车。其就不让带走,然后张**、石某某、张**等人就将其丈夫围在中间拉着往外走,又过了一会防暴队的过来才把其和张**、张**、张**、石某某、带回古宋分局。

13、被告人张**的供述,2015年10月20日15时许,其听说张**被抓走了,就赶快到古宋分局,后来民警要将张**带上警车,村民都围上去了跟民警理论,民警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其和石某某、张*乙等人将张**围住,并将张**拉着往西走了,派出所民警赶过来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他们要将张**带回去,我们就过去拦着民警,其撕扯住一个民警的衣服不让他走,民警来制止我,就民警就撕扯。当时现场一片混乱,后来又来了好多民警,才把张**也带到了派出所。

1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2015年10月20日11时许,其听说张**被古宋分局抓走要拘留,我们村民都围上去了,其和张**、张**等人将张**围住,并将张**拉着往西走了,派出所民警赶过来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他们要将张**带回去,我们就过去拦着民警,其把一位民警的手抓伤了。后来又来了好多民警,将张**带走。

15、被告人张**的供述,2015年10月20日17时许,其去超市买东西,走到古宋分局时,看见民警要将张*丁带上警车,其姐张*甲、张*丙拉着不让张*丁,村民都围上去了,其和石某某、张*甲等人将张*丁围住,并将张*丁拉着往西走了,派出所民警赶过来说,不要妨碍他们执行公务,他们要将张*丁带回去,我们就过去拦着民警,其撕扯住一个民警的胳膊,民警来制止,其和民警就撕扯。后来又来了好多民警,才把张*丁带到古宋分局。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能够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张*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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