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被告人张**、石某某、张*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常**、李**、邓**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风**公司与赵**、冯**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原告卢*平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南乐**有限公司、林**、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波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