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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常年不在家中,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赵**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9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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